河南省优秀地质成果奖评奖办法
为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加快建设创新型国家,弘扬科学精神,营造科学氛围,激励自主创新,促进我省地质科学技术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奖定名为“河南省优秀地质成果奖”由河南省地质学会组织,每年评选表彰一次。评选获奖成果10项,设一等奖、二等奖2个等级。
第二条 评奖范围。河南省优秀地质成果奖授予地质调查与评价、矿产资源勘查与利用、工程地质、农业地质、地质环境保护与地质灾害防治、基础研究、应用技术开发、国土资源管理等方面取得理论、技术、方法创新和重要发现,获得广泛应用,具有显著经济社会效益的成果。
第三条 评选原则。河南省优秀地质成果奖坚持公开公正、择优选定和鼓励自主创新原则,以精神奖励为主,对获奖成果颁发证书,鼓励各单位给予成果完成人适当物质奖励。
第四条 河南省优秀地质成果奖评选活动,由河南省地质学会组织,每年评选一次,成立由学会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河南省优秀地质成果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河南省优秀地质成果奖评审工作,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地质学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河南省优秀地质成果奖候选项目,由省地质学会各理事单位负责申报推荐,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评委会在对推荐成果认真审查并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
第七条 河南省优秀地质成果奖候选项目,必须获得超过参加评选评委的半数票,方可获奖。超过半数的推荐成果不足10项时,允许空缺。
第八条 被评为“河南省优秀地质成果奖”的成果,由河南省地质学会颁发证书和奖章,并从中择优推荐参加“全国地质科学技术奖”等相关奖项的评选。
第九条 河南省优秀地质成果奖不重复评选。已获得河南省优秀地质成果奖的,因触犯刑律或违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评委会审核,取消其成果荣誉。
第十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撤消其荣誉,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优秀地质成果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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