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青年地质科技奖评选办法

为更好地实施“科教兴豫”、“人才强省”战略,激励青年地质科技工作者奋发进取、健康成长,促进我省地质科技事业繁荣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本奖定名为“河南省青年地质科技奖”,由河南省地质学会组织,每年评选表彰1次。每届授奖人数10名左右,分为40周岁以下和45周岁以下两种类型。

第二条  评选范围。为我省地质科技进步、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年龄为40周岁或45周岁以下的河南省地质学会会员。

第三条  评选标准。热爱祖国、热爱社会主义、热爱地质事业,具有“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科学精神,科学道德和学风,并在地质科技工作中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获得“青年地质科技奖”。

1.在学术上提出了新的思想和见解,成果发表后被多数同行专家公认为达到国内或国际先进水平者。

2.在地质科技实践中,勇于创新,做出重要贡献,并已取得较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者。

3.在传播地质知识和新技术推广工作中成绩显著,取得良好的社会效益或经济效益的重要贡献者。

4.长期在边疆地区或常年在野外第一线从事地质工作,做出显著或突出成绩者。

第四条  河南省青年地质科技奖评选活动,由河南省地质学会组织,每年评选一次,成立由学会领导及有关专家组成的“河南省青年地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负责河南省青年地质科技奖评审工作,评委会主任委员由省地质学会主要负责人担任。

第五条  河南省青年地质科技奖候选人,由省地质学会各理事单位负责根据分配的名额进行申报推荐,申报单位要对申报材料严格把关,确保申报材料的真实,不得弄虚作假。

第六条  河南省青年地质科技奖实行差额评选,每次评选差额率不低于20%。

第七条  评委会在对候选人认真审查并充分酝酿讨论后,进行无记名投票评选。

第八条  河南省青年地质科技奖候选人必须获得超过参加评选的评委的半数票,方可当选。超过半数票的人选不足10名时,允许空缺。

第九条  被评为“河南省青年地质科技奖”的,由河南省地质学会颁发证书和奖章,并从中择优分别推荐参加“青年地质科技奖(40周岁以下)”和“黄汲清青年地质科技奖(45周岁以下)”的评选。

第十条  河南省青年地质科技奖不重复评选。已获得河南省青年地质科技奖的,因触犯刑律被判刑或违背科技工作者职业道德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的,经评委会审核,取消其荣誉。

第十一条  对弄虚作假,骗取奖励的,一经发现,撤销其荣誉,并建议其所在单位给予有关责任人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河南省青年地质科技奖评审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创建时间:2024-05-10 10: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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